學術不端文獻查重檢測系統 多語種 圖文 高校 期刊 職稱 查重 抄襲檢測系統
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確立嚴格可靠的學風,努力構建清風、正確的教育者環境和實務學術氛圍,《中華人民共和國學位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及教育部《學位論文偽造行為處理辦法》(教育部令第34號)及國務院關于學位委員會術道德和學術規范建設的意見(學位〔2010〕9號)、教育部《關于嚴正處理高等學校學術上的錯誤的通知》(教社科〔2009〕3日)等法律法規和文件,在本校已經實施的《成都市理工大學大學院研究生院基本學》根據《術規范管理辦法》(理學校研〔2009〕15號)、《成都理工大學》、《學位論文學術不端行為檢測系統》使用管理辦法(暫定行)(成理學研[2012]3號)為基礎,學校決定進一步強化學位。(畢業)防止論文規范管理、學位(畢業)論文偽造行為、處罰、保證學位授予質量,制定本實施細則(試行)。第二條本細則適用于本校學位(指博士、碩士、學士學位)的研究生、本科生等以著作權人為單位的學位(畢業)論文(畢業設計或其他畢業實踐環)(通稱學位論文),按照本規則的規定進行處理。第
章學位論文偽造行為第三條本細則所說學位論文的偽造行為包括以下情況。第三章組織機構及其職責第四條學校學位評定委員會按學科設立專家小組(以下稱為學校專家小組),代表校學位評定委員會最終認定并再討論涉嫌剽竊、舞弊等的論文。
第5條各學位評定委員會負責本院本科生、研究生院學位論文偽造認定業務的調查,得出初步結論。第六條研究生院(部)受理博、碩士學位論文偽造行為的告發,認定業務組織和管理。
第7條教務處受理本科生畢業論文偽造行為的告發,認定工作組織和管理。第八條學校學位評定委員會辦公室協助各級機關及學校專家小組,調整業務關系。
第9條各學院對該組織的指導教師、學生負有學術道德及學術行為規范的教育責任和義務。第十條學位申請人應遵守學術道德和學術規范,在指導教師的指導下獨立完成學位論文。
指導教師對學位申請人進行學術道德、學術規范教育,指導其學位論文的研究和制作過程,審查學位論文是否獨立完成,應立即發現并制止學位論文的偽造行為。第十一條學校各相關管理部門(組織部、監察部、人事部、研究生院(部)、教務部、學生工作部等)是學位論文偽造行為的處理執行機關。第四章調查和認定步驟第十二條通過學位論文的文字復制比檢查系統、專家審查、論文答辯會、他人的告發等發現學位論文的偽造行為。符合
次任一項的,以學位論文有虛假行為嫌疑,開始調查和認定手續。(一)在論文審查階段,審核專家承認存在假行為;(二)答辯階段,答辯委員會承認存在假行為;(三)采用計算機輔助檢查學位論文文字復制比,成都市理工大學《學位論文學術不端》行為檢測系統”的使用管理方法(暫行)要求不滿足,且情況嚴重,性質惡劣;(四)他人實名通報有假行為,提供相應的證明資料;(五)以其他方式發現的學位論文偽造行為。第十三條學位論文偽造行為調查流程。
(一)被認為有偽造學位論文的嫌疑時,相應的學位評定委員會立即組織3-5名作風正派、學術聲望高的同業專家進行調查,得出初步結論。(二)學位評定委員會將調查結果和初步結論和證據資料提交給學校學位評定委員會辦公室,由學校專家小組進行再審查和最終結果認定。(三)學校專家小組在復審和最終認定完成后,將認定結果返回學校學位評定委員會辦公室,在學校學位評定委員會議長會議上被審查批準后,學位閥將認定結果移交給相關部門,根據本細則處理當事人。根據
(四)調查,如果告發內容不構成學位論文的偽造行為,則可以結束調查。在調查中發現告發行為是惡意,且造成重大結果的,根據相關法律和校規追究報告人的責任。
(五)相關部門在決定處理之前,書面聽取當事人的陳述和申辯,當事人無異議時,正式處理決定。當事人對認定結果和處理意見有異議,在3個工作日內向所在學院學位評定委員會提交再檢查申請和相應的證明資料,過了期限也不受理。當事人所在不明無法聯系時,相關部門發布公告,過了30天還無法取得聯系時,將進行正式處理決定。
(六)收到當事人再檢查申請后,相關學位評估委員會按照上述步驟進行復審,并立即將再檢查結果反饋給相關當事人。當事人對復查結論無異議時,相關部門通過手續正式決定,并送達當事人。當事人對復查結果有異議時,可以按“成都理工大學學生控告處理方法”向學校學生提出委員會。
第十四條當事人對學校的最終處分不服的,《普通高中學生管理規定》、《四川省普通高中學生控告方法》及《四川省<;中國人民共和國教師法>;實施辦法(2005年)規定的程序向上級主管部門提出申請,或者依法行政再審申請審核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第十五條各級的調查和認定機構,根據事實,根據認真且嚴格的原則調查、認定學位論文的偽造行為,如有必要,請聯系當事人回答相關問題。
當事人拒絕參加提問或拒絕回答問題時,各級調查機構可以根據相關資料和證據直接認定。當事人所在不明無法取得聯系時,負責調查和認定的機構發布公告,過了30天還無法取得聯系時,可以根據相關資料和證據直接認定。第十六條在認定調查時,被調查的學生的領導人及其他利害關系者必須回避。第十七條學位論文偽造行為調查過程嚴密保密,保證舉報人、被報人及有關人員的名譽和合法權益不受侵害。
第5章學位論文偽造行為處罰第十七條學位申請人購買學位論文,出現他人代書、剽竊或偽造數據等偽造情況時,根據情況,將答辯的半年、一年延期,除了給予取消學位申請資格等處理外,還將給予紀律處分。給予。屬于學生時,根據情節給予警告、記錄、拘留觀察、開除處分。屬于在職人員時,紀律處分同時通報其所在機構。
已經取得學位,但可以根據故事取消學位。取消學位申請資格或取消學位處理在學校學位評定委員會會議通過后,處理決定向社會公布,決定之日起3年內不接受學位申請。第
條學位論文代作他人,銷售學位論文,或從事組織學位論文買賣、代筆人,屬于學生的,按情節給予警告、記錄、留級觀察、開除處分。屬于我校教師或其他員工時,向當事人通報,進行批評。開除等處分第十九條的指導教師不履行學術道德和學術規范教育、論文指導和審查的責任。其指導學位論文有假情況時,應向當事人通報批評,視其情況嚴重警告,記錄過失,降職開除。如果是研究生院的指導教師,可以從一年開始兩年內停止研究生的指導教師資格。
第二十條各學院對學位論文偽造行為負有重要責任,學位論文偽造行為審核情況納入學院年度審核內容。由于管理不完備或審查不完備,學位論文偽造多發,學位論文偽造影響嚴重的,學校視情況輕重,對該部門